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应收账款质押中小企业担保融资新渠道
 

自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《物权法》第223条规定“应收账款可以出质”,并明确规定在应收账款上可以设立质权,用于担保融资。这意味着,企业以自身拥有的应收账款为担保就可以向商业银行申请贷款,盘活应收账款成为《物权法》时代中小企业融资的新选择。
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,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产生的不良影响,促进经济协调发展。
第一, 有利于解决中小企业融资难、担保难的问题。《物权法》颁布之前,没有明确将应收账款列入质押物的范畴,商业银行开展相关业务缺乏法律依据。《物权法》的颁布使应收账款质押合法化,扩大了企业可以担保的财产范围,对于改善中小企业融资状况具有深远的现实意义。
第二, 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市场。《物权法》的出台直接推动了金融创新,扩大了担保物的范围,使金融资产得到更加安全、有效的保障,为商业银行信贷业务开拓了新的市场。商业银行一方面可以扩大客户群体,为大量中小企业发放应收账款质押贷款,为更多的企业和个人提供融资服务;另一方面商业银行接受应收账款作担保时,权利可以得到充分的法律保障,可以提高资产质量,降低信贷风险,有利于增强银行的竞争能力。
第三, 有利于改善融资担保结构。企业高度依赖不动产担保,使得房地产成为银行的主要间接资产,加大了企业和银行的风险。应收账款质押融资的发展,可以缓解不动产担保贷款过于集中产生的不良影响,促进经济协调发展。
为支持企业积极盘活“应收账款”,中国人民银行行长周小川于2007年9月30日签署2007年第4号中国人民银行令: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》于10月1日起实施。与此同时,人民银行充分借鉴美国、加拿大等国家现代动产担保制度的实践经验,设计并建成了基于互联网的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公示系统。 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可以产生对抗第三人的效力,以应收账款出质并在该系统登记的,比出质在前但未在该系统登记的,享受优先质权。如果在同一应收账款上设置了多个质权,则按照时间优先原则确定登记获得质权的优先顺位,谁的登记时间在前,谁的质权就在先。
《物权法》与《应收账款质押登记办法》的同步实施,为银行开展“应收账款”担保融资业务提供了法律上的保障,一旦贷款方偿还贷款出现问题,银行作为“应收账款”的债权人将对收回“应收账款”享有优先权;此外,全国集中统一的登记公示系统不仅实现了信息的低成本登记,而且有利于银行随时随地对“应收账款”信息进行低成本的查询和监管。因此,“应收账款”担保融资业务将成为下一步银行争夺中小企业客户的焦点之一。

来源:厦门市投资担保有限公司网站
 
 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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